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小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小字第34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MAGCAMITERIKAJAYNELOGDAT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4,557元(計算式:39,000元+5,557元=44,55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500元外,尚須補繳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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