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小字第34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MAGCAMITERIKAJAYNELOGDAT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4,557元(計算式:39,000元+5,557元=44,55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500元外,尚須補繳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