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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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97號原告 楊俊廉 被告 趙徐令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民國103年7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3年10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將言詞辯論終結期日「民國103年10月1日」,誤載為「103年7月28日」,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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