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97號原告 楊俊廉 被告 趙徐令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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