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8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875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8月5日上午9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柒萬捌仟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歷史帳單查詢、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債權讓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
公告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許麗珠
法官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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