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 吳登瑞 訴訟代理人 吳明勳 被告 鍾純香
吳悅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以○九六東字第○○六二三二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庭別欄中關於民事第二庭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民事第一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趙彥強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