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4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蘇麗春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林秀玉 訴訟代理人 林裕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0月8日103年度訴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75,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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