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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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351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358號111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原告 洪芷翎
張芸榛
陳品璇 被告 陳宗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經原告3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宗仁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3人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雅琪
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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