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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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72號原告 廖佩琪 被告 陳宗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宗仁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刑事審理期日陳明: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雅琪
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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