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彭如萍 被告 許印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柏宇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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