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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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4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管燕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23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管燕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後,均未遵期到庭,有本院刑事報到單、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證,且被告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現仍逃匿中之事實,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被告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應將其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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