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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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雄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正雄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