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吉立瑤 被告 褚明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簡上字第4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瓊雯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