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24號
原告 劉侑宗
被告 聶孝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被告於辯論終結前戶籍異動,而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4款之情形,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日十六時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