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9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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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982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李證賢

被告 林清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068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783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江靜盈

註1: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註2: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

年數為5年,而系爭車輛係105年8月出廠使用,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1年3月12日,已使用逾5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新臺幣(下同)1,168元【計算方式: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7,006÷(5+1)=1,16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工資、烤漆費用則無需折舊。因此,系爭車輛之修復必要費用為21,068元(計算式:零件殘價1,168元+工資10,700元+烤漆9,200元=21,068元)。

註3:被告雖具狀抗辯本件為小擦傷,一般的修理廠連工資只要

2、3,000元就能解決了等語。惟查,原告所承保之車牌號

碼000-0000自小客車前保險桿既然因遭被告倒車不慎碰撞,而受有烤漆剝落之損害,則採用拆卸前保險桿後,以鈑噴方式修復後裝回,即有必要。而且這部分費用已經原廠出具估價單估計費用合計10,640元(計算式:7,006+19,900=26,906元),並經原告賠付完畢,則原告主張支付前述修復必要費用的事實,應堪信實。況汽車原廠多為全國連鎖性企業,所提供服務品質及技術較為穩定一致,且烤漆顏色及零件來源亦與車輛原本相同,而民間個人所經營之汽車修護廠之技術與品質有好有壞,不同商家間存有相當之差異,所提供之烤漆顏色亦可能與原廠顏色不同,故原告選擇將系爭車輛送至原廠維修,並非悖於常情,被告尚不得僅以原廠修復費用較高為由拒絕給付,故被告所辯,並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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