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62號
原告 徐秀霞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李宜真 律師
郭光煌 律師
被告 蔡宗翰
鄭金木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