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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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00號
上訴人 周玉鳳 即光標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立永和國民中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651元(計算式:158,355-74,704=83,65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