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52號聲請人甲○○
號代理人丙○○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其他足證當事人親屬關係之往來證據(如:合照照片、匯款證明、通信書函、探親文件,均須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
(三)代理人之身分證件及印鑑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