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2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通知他繼承人即 張瑞珍張書銘 之書面通知(如: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或,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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