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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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7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張瓊文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蓋瑞 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9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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