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曾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救字第十一號裁定駁回,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二四六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在案。本院並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之程式尚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邱鴻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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