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46號原告 陳家漢 被告 江巧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4224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萬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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