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7號上訴人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甄耘 上訴人 林有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光雄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彥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