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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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鄭伊雅 被告 劉振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振中被訴過失傷害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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