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32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錡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俊錡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數名,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年
1月28日凌晨0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前,共同持棍棒毆打告訴人 杜雨柔 ,致告訴人杜雨柔受有頭皮撕裂傷1.5公分、顏面部挫傷之傷害。案經告訴人杜雨柔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陳俊錡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前開罪名,分別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杜雨柔於105年11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為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