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德武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德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德武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6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3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