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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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蔡宏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3日所為之105年度聲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保證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
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沒入保證金之金額原載為「貳叁萬元」,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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