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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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滿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滿足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呂滿足因犯賭博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淑文附表:受刑人呂滿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賭博│有期徒刑│100年2月1│彰化地檢│臺灣│100年度簡│100年4月│臺灣│100年度簡│100年4月│彰化地檢││││4月,如│日至100年2│100年度速│彰化│字第433號│13日│彰化│字第433號│13日│100年度││││易科罰金│月10日│偵字第393│地方│││地方│││執字第││││,以新臺││號│法院│││法院│││2789號││││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賭博│有期徒刑│100年1月1│彰化地檢│臺灣│100年度簡│100年8月│臺灣│100年度簡│100年8月│彰化地檢││││5月,如│日至100年2│100年度偵│彰化│字第1445號│12日│彰化│字第1445號│30日│100年度││││易科罰金│月10日│字第1665號│地方│││地方│││執字第││││,以新臺│││法院│││法院│││5362號││││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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