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玉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玉美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劉玉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3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284號裁判定應執行刑為4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劉玉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月(│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月(│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年7月│││已發監)│已發監)│月(已發監)│├───────────┼───────────┼───────────┼───────────┤│犯罪日期│99.02.02│98.09.20│99.01.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495號│3329、7382號、99年度│3329、7382號、99年度││││偵緝字第302號│偵緝字第30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沙簡字第247號│99年度訴字第1333號│99年度訴字第1333號││實├─────────┼───────────┼───────────┼───────────┤│審│判決日期│99.04.19│99.07.30│99.07.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沙簡字第247號(│99年度訴字第1333號(│99年度訴字第1333號(││││100年度台非字第359號│100年度台非字第284號│100年度台非字第28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5.10│99.10.22│99.08.23││││(100.11.17)│(100.09.29)│(100.09.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554號(100年執更字第│1321號(100年執更字第│10861號(100年執更字第│││2079號定刑、100年度執│2079號定刑、100年度執│2079號定刑、100年度執│││更字第4425號改判)│更字第3803號改判)│更字第3803號改判)││││(編號2-3業經最高法院│(編號2-3業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284號裁│100年度台非字第284號裁││││判定應執行刑為4年)│判定應執行刑為4年)│└───────────┴───────────┴───────────┴───────────┘┌───────────┬───────────┬───────────┬───────────┐│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月(│││││已發監)│││├───────────┼───────────┼───────────┼───────────┤│犯罪日期│98.09.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329、7382號、99年度│││││偵緝字第30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333號││││實├─────────┼───────────┼───────────┼───────────┤│審│判決日期│99.07.30│││├─┼─────────┼───────────┼───────────┼───────────┤│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333號(││││││100年度台非字第37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22││││││(100.12.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21號(100年執更字第│││││2079號定刑、100年度執│││││更字第4610號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