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0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文楷 即王文楷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文化局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4,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卓千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