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2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2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2941號債權人甲○○
、2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2、具體 陳明 請求之原因事實。
3、陳明聲請狀所稱本院判決之案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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