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7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5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除竊盜罪外,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2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3年1月15日│92年5月間至93.07.15│92年5月間17日至│││││93.07.16│├────────┼──────────┼───────────┼───────────┤│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及案號│93年偵字第5842號│92年毒偵字第767號│92年毒偵字第767號│├───┬────┼──────────┼───────────┼───────────┤│最後│法院│桃園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93年壢簡字第1041號│93年上訴字第1029號│93年上訴字第1029號││├────┼──────────┼───────────┼───────────┤││判決日期│93.10.21│93.12.22│93.12.22│├───┼────┼──────────┼───────────┼───────────┤│確定│法院│桃園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判決├────┼──────────┼───────────┼───────────┤││案號│93年壢簡字第1041號│93年上訴字第1029號│93年上訴字第1029號││├────┼──────────┼───────────┼───────────┤││確定日期│93.12.03│94.01.21│93.12.22│├───┴────┼──────────┼───────────┼───────────┤│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月又15日(1│有期徒刑9月(1~5案係│有期徒刑4月(1~5案係││或罰金金額或褫奪│~5案係數罪併罰)│數罪併罰)│數罪併罰)││公權期間││││├────────┼──────────┼───────────┼───────────┤│附註│桃園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94年執字第293號(94│94年執字第378號│94年執字第378號│││年執助字第114號│││└────────┴──────────┴───────────┴───────────┘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贓物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犯罪日期│92.12.03│93.04.14至93.07.06│├──────────┼────────────┼────────────┤│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及案號│93年度偵字第39號│93年度偵字第1388號│├───┬──────┼────────────┼────────────┤│最後│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94年度上更㈠字│93年度上易字第1258號││││第1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4.12.14│93.11.30│├───┼──────┼────────────┼────────────┤│確定│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94年度上更㈠字│93年度上易字第1258號││││第158號│││├──────┼────────────┼────────────┤│判決│確定日期│95.01.09│93.11.30│├───┴──────┼────────────┼────────────┤│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減刑││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1~5案係數罪併罰)│(1~5案係數罪併罰)│├──────────┼────────────┼────────────┤│附註│南投地檢95年執字第229號│南投地檢94年執保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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