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2號被告即反訴原告陞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弘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敬婷 訴訟代理人 黃婕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對原告弘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9,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陞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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