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511號債權人臺東縣大鳥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張輝煌 債務人 汪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宋 吳秀梅 支付命令,惟查 宋吳秀梅 業已於民國105年2月27日死亡,此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法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51,000元│107年9月13日起至│10.8%│107年9月13日起至│按上開利率30%計算││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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