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839號債權人 梁榮良 上列債權人梁榮良因與債務人 楊鴻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梁榮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請求標的所載之附表乙份,附表內請載明違約金起算日及違約金計算方式。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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