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七五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十二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陸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陸仟柒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伍拾壹
元,折合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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