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重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上字第71號上訴人丁○○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被上訴人己○○
之4乙○○庚○○甲○○丙○○惠德醫院即 余政經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張標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9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謝肅珍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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