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八一號
上訴人丁○○
戊○○右上訴人與己○○、庚○○、甲○○、丙○○、乙○○、惠德醫院即余政經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零肆萬陸仟元,折合銀元捌佰零壹萬伍仟參佰參拾參點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拾參萬貳仟貳佰伍拾肆點壹元,折合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柒佰陸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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