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 李彩卿 上列原告李彩卿與被告 李政龍 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市○○街○○○巷○○號1樓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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