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16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164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 律師
複代理人   柴健華 律師
被   告 正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應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上午9時
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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