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61,5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93,1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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