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9588號
上 訴 人 世界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