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44號上訴人 張忠輝 被上訴人 張忠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
7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經查,本院前依原告即被上訴人於起訴時所陳報之共有物市價新台幣3,000萬元,並按原告應有部分3分之1比例計算,而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00萬元,上開裁定並未據兩造不服。是本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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