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44號原告 張忠樑 訴訟代理人 張雅伶
張舒怡 徐家福 律師被告 張忠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部分均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許清秋附表:
(一)附表欄「一、土地部分」編號一、地號欄位中就○○○區○○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區○○段○○○○○號」。
(二)理由欄第四段第(三)項第2款第8行所載「比例計算後之價值約為4,70元左右」,應更正為「比例計算後之價值約為470萬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