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10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告 吳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1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2月21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630元,及其中新臺幣33,430元,
自民國98年4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