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0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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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039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林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如附表更正前所示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蘇冠璇

附表: 

當事人欄

更正前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更正後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號2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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