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0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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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039號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林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如附表更正前所示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蘇冠璇
附表:
當事人欄
更正前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更正後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號2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住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