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8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案件,前因逃匿經本院通緝緝獲到案,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被告係經通緝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上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