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5年度刑保字第6891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經查,本件檢察官曾就被告於臺北縣○○鎮○○路○○○號之2,7樓核發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傳票,惟被告經傳未到案執行後,檢察官並未就該址核發拘票命警拘提,是其逕認被告已逃匿,而聲請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沒入,於法上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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