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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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40號原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2時
50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