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6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5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減得之刑有期徒刑柒月、編號2之竊盜罪減得之刑有期徒刑貳月、編號3之竊盜罪減得之刑有期徒刑貳月、編號4之竊盜罪減得之刑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編號6之竊盜罪減得之刑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5所列時間,犯附表編號5所列之罪,經判處附表編號5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3、4、6所列業經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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