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80號原告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複代理人 李夏菁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淑芬